株洲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层级受理举报制度
发布日期:2012-12-20信息来源:林业局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检查和稽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并监督整改。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局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履行相应程序,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二、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重要工作等;
(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
(7)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8)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9)没有公开办事纪律;
(10)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11)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公开内容与实际"两层皮",搞"暗箱操作"。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程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依据不充分或业已作废,以及其他欺骗群众的行为。
6.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或变相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将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合理化。
7.公开内容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造成失、泄密。
8.不按规定程序公开,造成公共利益受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使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不合格及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三、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
7.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8.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给办事人员造成损失。
9.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2.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制度,公开受理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局监察室举报;对局监察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纪检组、监察室及行风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七、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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