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林罚书字〔2023〕第(08)号

发布日期:2023-09-19信息来源: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林罚书字〔2023〕第(08)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湖南冠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鼎城路85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R2W6N3J

法定代表人:*** 性别: * 身份证号:******************

  址:************

违法事实: 20225月至9月期间,湖南冠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湘江大道二期工程王家坪至朱亭公路工程K12300段弃土场的施工工程,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下,擅自雇请挖机在养鲤村龙形组山场建设弃土场,致使林地大面积被破坏占用,经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类为特灌林地,面积为2502㎡。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

证据二:湖南冠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人李振兴的询问笔录及旁证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处行政罚款叁万肆仟伍佰贰拾柒点陆圆整(34527.6元);

2)责令湖南冠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315日前恢复山场的林业生产条件、复绿。

本决定书的罚款,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盖章)株洲市林业局  

2023915日     


责任编辑:株洲市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