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0002
发布日期:2015-04-30信息来源:
株洲市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林林行决字[2015]第0002号22
被处罚人姓名:查俊明,性别:男,出生日期:1962年02月22日,身份证号码:43062019620222615X,现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查营村组35号。
经依法查明:2015年04月18日17时许,天元区大地蔬菜合作社临聘人员查俊明在该公司承租的位于天元区群丰镇竹溪社区横冲山场脚下的农田内干活时,因随意丢弃烟头引燃农田内的干茅草起火,继而火势蔓延到附近的横冲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有林地总过火面积21亩,直接经济损失20590元。其中烧毁杉树林14.1亩,直接经济损失9550元;烧毁油茶林6.9亩,直接经济损失11040元。火灾发生后,查俊明与当地干部群众一起积极扑救火灾,直至火灾扑灭才离开。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材料等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野外用火行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圆整;并赔偿损失贰万零伍佰玖拾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株洲市滨江支行(账号:10046544936001888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林业局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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