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林林行决字[2016]第0001号
发布日期:2016-11-29信息来源:林业局
株洲市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林林行决字[2016]第0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邓XX,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2016年01月18日晚上,高速交警在京广澳高速株洲西收费站发现牌号为鄂FXX的大型客车装运一批野生动物,随即移交我森林公安局处理。经调查查明,湖北省XX市陆鸽市场水产经营户邓XX,将其所收购的野生动物,在未办理野生动物运输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18日下午委托XX市运业有限公司一辆牌号为鄂FXX,从湖北省XX市开往广东省XX市的客运车运输,拟从湖北省XX市运输到广东省XX市销售,当日22时30分,运输该批野生动物的客车在京珠高速株洲西收费站被高速交警查扣,并移交到我森林公安局处理。经鉴定,邓XX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为:斑鸠324只、野鸡80只、黑水鸡168只、野鸭12只,均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其中部分为人工繁殖,另外还有黑尾鲣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另案处理),总价值764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实物照片、查扣的野生动物实物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圆整;并没收实物。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株洲支行银行(账号:10046544936001888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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