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林林行决字[2016]第0002号
发布日期:2016-11-29信息来源:林业局
株洲市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林林行决字[2016]第0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龙XX,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霞湾新村龙XX为扩大房屋地基和修建附坡,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19日至22日期间,雇请挖机擅自在其住房后面的村下钟山山场上动土施工,导致林地用途被改变。经鉴定,龙XX此次施工毁坏林地的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环境保护林,树种为阔叶混交林,毁坏林地面积为2.5亩,林木经济价值为3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三个月内恢复原状;并罚款贰万肆仟玖佰柒拾伍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株洲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1990104000591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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