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林林行决字[2016]第0003号
发布日期:2016-11-29信息来源:林业局
株洲市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林林行决字[2016]第0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谭XX,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2016年01月29日10时许,群众匿名报警: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南华村有人在南环线边的山脚下挖地基,面积近一亩。经调查查明,2015年12月中旬,木材经营户谭XX与向XX为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租赁了南华村罗XX家后山一块空地,经双方协商,土地平整和相关手续由承租方办理。2016年1月17日至19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谭XX与向XX雇请挖机擅自对租赁地块进行扩大,毁坏林地105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调查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贰拾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株洲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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