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林林行决字[2016]第0005号
发布日期:2016-11-29信息来源: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林林行决字[2016]第0005号
被处罚人姓名:江XX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2016年3月3日上午10时许,芦淞区湘安村村民江XX在其妹妹江X位于天元区群丰镇旗云村的房屋后面帮其清理柴草,于中午12点休息抽烟时随意将烟蒂丢弃在旁边的柴草中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烧毁天元区群丰镇旗云村 “油茶场”山场的柴草等灌木林及山场旁农田中种植的罗汉松幼苗,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1、总过火面积48亩;2、灌木林地边火面积46.5亩,苗圃地(耕地)过火面积1.5亩;3、直接经济损失35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调查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滨江支行银行(账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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