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林林行决字[2016]第0006号

发布日期:2016-11-29信息来源:林业局

株洲市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林林行决字[2016]第0006

  被处罚人姓名:陈XX,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2016年0529时许,荷塘区农村工作局报告: 荷塘区荷塘月色管委会黄陂田村有人在挖山毁林,请求株洲市森林公安局予以查处。接警后,株洲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王xx、李xx、常xx同荷塘区农村工作局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系株洲市荷塘区荷塘月色管委会黄陂田村月形组村民陈XX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用挖机在荷塘区荷塘月色管委会黄陂田村月形组自家屋后的蚌壳山场挖山非法毁林,经鉴定,1、毁林面积72平方米,毁坏林木蓄积0.2208立方米;2、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马尾松,毁坏林木数量16株;3、毁坏林木经济价值12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补种树木十六株;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壹佰贰拾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滨江支行银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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