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林林行决字[2016]第0007号

发布日期:2016-11-29信息来源:林业局

株洲市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林林行决字[2016]第0007

  被处罚人姓名:汤XX,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2016年073115时许,群众匿名报警:荷塘区仙庾镇兴塘村丁冲组大能上山场有人在毁林建造搬迁坟墓安置地,请求森林公安派民警处理。接警后,株洲市森林公安局派民警赴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荷塘区仙庾镇兴塘村丁冲组村民汤XX20167月初得知荷塘区桂花办事处由于拆迁需要搬迁安置一批坟墓,汤XX为赚取坟墓搬迁费,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机于2016721日至731日擅自将荷塘区仙庾镇兴塘村丁冲组大能上山场的林地改变成搬迁坟墓安置地,并先后搬迁9座坟墓到安置地进行安葬。经鉴定:改变成搬迁坟墓安置地的林地面积为1440m2,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类别为公益林,树种为灌木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调查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限6个月恢复原状;并罚款贰万捌仟捌佰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滨江支行银行(账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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