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林林行决字[2017]第0001号

发布日期:2017-04-05信息来源:

 

株洲市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林林行决字[2017]第0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某。    

经依法查明:2017年1月11日,荷塘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太阳村天山湾组村民王某为新建住房,在经村组和办事处同意,但未经区农村工作局同意使用林地的情况下,雇请挖机在组集体林地谭山湾山场东面山坡嘴子上挖建房地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25.5平方米。

    上述行为有现场勘查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书等相关物证、书证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罚款壹仟贰佰伍拾伍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银行株洲市滨江支行银行(账号:100465449360018888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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