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林林行决字[2017]第0006号

发布日期:2017-06-19信息来源:

 

株洲市森林公安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森公林行决字[2017]0006

被处罚人:游xx

 

经依法查明:20170422日,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xxxx组村民游xx为获取搭建瓜棚的木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同村村民刘xx擅自砍伐村集体丫家坡山场杉木29株,材积0.72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450立方米,经济价值435元,构成盗伐林木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林权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己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补种树木二百九十株;没收财物、工具:油锯、柴刀各一把;并罚款叁仟玖佰壹拾伍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株洲滨江支行银行(账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湖南省森林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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