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林林行决字[2017]第0008号

发布日期:2017-07-31信息来源:

 

株洲市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林林行决字[2017]第000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株洲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xx

经依法查明:2016年12月下旬,株洲市xx有限公司为完成荷塘商贸城项目前期勘察工作,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株洲市芦淞区朱田铺村藕塘冲山场北面山坡实施土地勘测、搭建工棚等占用林地行为,造成林地表面植被严重毁坏,经林业技术鉴定,占用并毁坏国家级公益林面积3.45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林权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己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罚款肆万伍仟玖佰伍拾肆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株洲市滨江支行银行(账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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