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林林行决字[2017]第0010号
发布日期:2017-08-11信息来源:
株洲市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林林行决字[2017]第0010号
被处罚人姓名:颜xx
经依法查明:2016年2月9日上午11时许,颜xx与亲戚陈xx、张xx3人一起在芦淞区xx村甘冲坡山场扫墓时,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于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擅自和他人一起实施燃放鞭炮纸钱等野外用火行为,引发森林火灾,烧毁白关镇xx村与邻近村山场106.4亩,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74.4亩,直接经济损失122850元。2016年6月27日,颜xx等3人与被害方协商,对火灾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鉴于颜xx等三人在扫墓过程中都有烧钱纸、燃放鞭炮等用火行为,现有证据和技术手段不能确定具体是谁的用火行为引起了森林火灾,且法律上没有规定共同过失犯罪,因此,对颜xx等三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己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贰仟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株洲滨江支行银行(账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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