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林林行决字[2017]第0012号

发布日期:2017-10-20信息来源:

 

株洲市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林林行决字[2017]第001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株洲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x

经依法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间,株洲xx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公司租赁的通天竹山场东面山场内实施公墓墓位区建设,毁坏并占用省级公益林地2.6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查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租地合同等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己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罚款叁万肆仟陆佰叁拾贰圆整。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银行株洲滨江支行银行(账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湖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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