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林林行决字[2018]第0001号

发布日期:2018-01-16信息来源:

 

被处罚单位:株洲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xx,职务:总经理,单位地址:株洲市芦淞区xx路。

经依法查明:2017年7月中句,株洲xx集团有限公司为修建董航路,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芦淞区董家段办事处xx村xx组通用机场北边的山坡上取土,导致林地表面植被毁坏。经林业技术鉴定,此次取土行为毁林面积1.5亩,毁林地类为有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毁坏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杉树,株数为251株,林木蓄积量为5.3立方米,林木经济价值为2544元。株洲xx集团有限公司在林地上取土,毁坏林地表面植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毁林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报案材料、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书、林权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且经当事人质证核实,足以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条第二大项第三小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七百五十三株;并处罚款柒仟陆佰叁拾贰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光大银行株洲分行银行(账号:xx)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林业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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