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12-12-20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ZZCC〔2012〕第5号

  行政执法机关:株洲市林业局

  当事人: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号:株森公林行字〔2012〕07号

  一、案件事实

  2012年5月,株洲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铁篱村铁贯冲山场检查时,发现该处林地遭占用并毁坏。经株洲市林业局立案查明,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承建省政府重点工程潭耒高速公路提质改造项目,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工程项目施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潭耒高速公路改造项目拌合站,违法占用并毁坏林地8.5亩(5666.95平方米)。

  二、法律适用

  《森林法》第18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18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参照《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予以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2年6月5日,经株洲市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对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二)行政罚款56669.5元(8.5×666.7×10=56669.5)。

  株洲市林业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12年6月5日,株洲市林业局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接收。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株洲市林业局进行案件调查时,指派了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对株洲市林业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了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占用并毁坏林地的事实。

  1.现场勘查及现场照片,证明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天元区雷打石镇铁篱村铁贯冲山场,属于株洲市林业局管辖;证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已经发生。

  2.询问笔录,证明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主体和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并与现场勘验相互印证。

  3.调集的林权证书及其他书、物证据,证明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事实情况。

  4.鉴定结论书,证明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程度。

  5.当事人陈述,证明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违法事实与调查结果一致。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18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参照《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株洲市林业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告知了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告知了行政执法监督电话。山东省XX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株洲市林业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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