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二:刘XX超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
发布日期:2012-12-20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行政机关:株洲市林业局
当事人:刘XX
一、案件事由
2012年10月12日,接群众匿名举报,有一车无木材运输证的松板材从怀化市沅陵县运至我市荷塘区某建筑工地。我局执法人员在建筑工地找到该车木材后,发现该车木材数量与木材运输证上核定准予运输的木材数量不符,随将其带回调查。经查,株洲县从事个体木材经营户刘某从怀化市沅陵县购买一车松板材(49.5立方米),在只办理20立方米松板材运输证的情况下,于10月12日从怀化市沅陵县将该车木材运至我市荷塘区某建筑工地,属超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没收刘某超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松板材29.5立方米。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证据一:证人证言。货车司机石某的证言,证明刘某雇佣其运输木材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陈述。刘某承认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运输木材的事实。
证据三: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刘某实际运输木材的数量。
证据四:物证。刘某办理的20立方米的木材运输证;实际运输的49.5立方米木材。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刘某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其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木材运输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进行了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予以没收。
五、告知权利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林业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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