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发布日期:2014-12-11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株洲市森林公安局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行政执法主体:株洲市森林公安局 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执法职权 法律依据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备注
行政处罚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7.6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 2000.1.29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7.6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 2000.1.29
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7.6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5、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 2000.1.29
6、在林业区涉林的扰乱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3.1
7、在林业区涉林的寻衅滋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8、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殴打、故意伤害他人(在林区涉林治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9、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林区涉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3.1
10、在紧急状态下抗拒执行决定、命令; 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违反禁火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11、招摇撞骗(在林区涉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12、伪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在林区涉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13、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在林区涉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14、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违反监管规定(在林区涉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强制 1、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 1995.2.8
2、盘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3、保护性约束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
4、收缴、公开拍卖(涉林治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2006.3.1
5、强制传唤(涉林治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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