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5-11-10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行政许可内容
林木采伐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一条、《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2、申请要伐的林木必须符合采伐条件
3、申请林木采伐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林木权属证明
3、区林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及伐区设计作业
(六)申请表格: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株洲市林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株洲市林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政务中心林业窗口(1天)→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将许可资料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诉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初审:资源管理科(8天)→核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派员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经营者的资格、所伐林木的条件、权属证明,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森林限额采伐计划作出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主管局长(2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交资源科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资源科并说明理由。
4、告知、发证、归档:资源管理科、政务中心窗口(2天)→通过审批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件:《林木采伐证》有规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须取得《林木采伐证》后,方可从事采伐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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