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发布日期:2015-11-10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已获得立项批复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分析报告
3、征占用林地核查报告
4、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
(五)申请材料:
1、建设方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报告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法人资料证明(复印件)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查验表
5、县、区林业部门异地造林规划设计
6、补偿协议
(六)申请表格:
《使用林地申请表》在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林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湖南省林业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政务中心窗口(1天),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将许可资料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诉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初审:资源管理科(6天)→核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派员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分析报告,法人资料证明,县、区林业部门异地造林规划、补偿协议,森林植被恢复费交纳情况等→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核:主管局长(4天)→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交资源科形成材料上报省林业厅待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资源科并说明理由。
4、告知、发证、归档:资源管理科、政务中心窗口(2天)→通过省林业厅审批的,核发《临时占用林地许可》,未通过省林业厅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省林业厅批复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必须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标准:1、用材林、经济林地、薪炭林、苗圃地6元/㎡;2、未成林造林地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8元/㎡;4、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0元/㎡;5、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6、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10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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