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运输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5-11-10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③《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6条之规定
应有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初次运输的应取得采伐证;
(五)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第四条
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②凭省内运输证转办出省运输证,凭县内运输证转办省内运输证,申请人应出示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
③植物检疫单;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木、竹起运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申请(半天)
2、审核: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核实木材运输证或大额调拨单、检尺码单、核发证件(1天)
3、告知、发证、归档:政务中心窗口(半天)→通过审核的,核发《木材运输证》,未通过审核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一般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从起点至目的地正常情况下需要的时间为限,《木材运输证》,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运输证后方可运输木材、竹材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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