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发布日期:2015-11-10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行政许可内容
林区设立木竹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总量调控,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①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③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④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⑤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木材检尺员及从业人员
⑥符合环保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①申请报告
②经营、加工资金数额的证明
③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
④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⑤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应提供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家庭作坊和小型来料加工企业除外)
⑥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经营、加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政务中心林业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诉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初审:林政管理科(2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经营、加工场所、法人代表身份、环保措施、资信证明、技术力量等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核:主管局长(2天)→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林木种苗站并说明原因。
4、告知、发证、归档:林政管理科、政务中心窗口(2天)→通过审批的核发《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审批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途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四年,《林木经营、加工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可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年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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