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发布日期:2015-11-10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行政许可内容
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必须是保护性移植
2、申请报告;
3、采集申请表;
4、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
5、现场勘验报告;
6、可行性技术报告。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采集申请表;
3、现场勘验报告。
(六)申请表格
填写《采集申请表》。可在当地林业部门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湖南省林业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政务中心林业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诉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初审:野生动植物保护科(6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移植地点、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技术力量等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核:主管局长(4天)→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交野保科形成材料上报省林业厅待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野保科并说明原因。
4、告知、发证、归档:野保科、政务中心窗口(2天)→通过省林业厅审批的,核发《国家重点植物采集证》;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审批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途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家重点植物采集证》。有效期根据发证机关标定的采集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领取《国家重点植物采集证》后方可进行移植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按成交价10%进行收费。收费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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