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发布日期:2015-11-10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行政许可内容
野生动植物运输携带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实行年度限额审批,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
2、具有采集证或狩猎证;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采集证(狩猎证)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运输、携带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县以上(含县级)林业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湖南省林业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政务中心林业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诉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初审:野生动植物保护科(6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身份证明、采集(狩猎)证等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核:主管局长(4天)→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野生动植物运输、携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交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形成材料上报省林业厅;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并说明原因。
4、告知、发证、归档: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政务中心窗口(2天)→通过省林业厅审批的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携带证》;未通过省林业厅审批的,将未通过审批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途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1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携带证》。一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领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携带证》后,可以按证上途径进行运输。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成交价10%。收费依据:湘价费[2002]262号,湘价费[2001]261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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