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审批

发布日期:2015-11-10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行政许可内容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实行年度限额审批,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具有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调运实地或产地检疫结果证明。
(五)申请材料
采集申请、现场勘验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样品。
(六)申请表格
采集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县以上(含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湖南省林业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政务中心林业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诉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初审:野生动植物保护科(6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报检单、调运地、森林植物及产品名称、数量、样品等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核:主管局长(4天)→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交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形成材料上报省林业厅;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并说明原因。
4、告知、发证、归档: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政务中心窗口(2天)→通过省林业厅审批的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采集证》;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审批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途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采集证》。采集证上标定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领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采集证》后,方可进行相关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成交价10%。收费依据:湘价费[2001]262号,湘价费[2002]261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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