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5-11-10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行政许可内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六)申请表格
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市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属城市四区范围内的到市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林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政务中心林业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诉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初审:林木种苗管理站(3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生产地点、贮藏设施、仪器设备、资信证明、技术力量等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核:主管局长(2天)→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林木种苗管理站并说明原因。
4、告知、发证、归档:林木种苗管理站、政务中心林业窗口(2天)→通过审批的,核发《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审批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途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时限
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时限三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经主体资格确定,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证件工本费每证收费10元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六)申请表格
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市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属城市四区范围内的到市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林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政务中心林业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诉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初审:林木种苗管理站(3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生产地点、贮藏设施、仪器设备、资信证明、技术力量等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核:主管局长(2天)→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林木种苗管理站并说明原因。
4、告知、发证、归档:林木种苗管理站、政务中心林业窗口(2天)→通过审批的,核发《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审批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途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时限
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时限三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经主体资格确定,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证件工本费每证收费10元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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