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11-09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湘林策[2005]05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了更好的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提高全省林业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现将《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许可过错,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实施行政许可,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林业主管部门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受权的具有管理林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事务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监察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第四条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查处、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设定,实施林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纠正行政许可设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行政许可过错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擅自增加行政许可项目、程序或条件的;
(三)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林业主管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法律、法规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自行委托其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七条林业主管部门有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继续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在办公场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千知义务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其它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章过错责任划分
第八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徇私舞弊等、致辞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为他人审核的,主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为次要责任人
第九条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荐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责直接责任。
第十条承办人提出行政许可意见的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次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主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用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集体研究、认定行政许可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为主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人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意见的人不负责任。
第十四条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改变下级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五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许可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给行政机关报和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后果,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给行政机关和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给行政机关和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景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规定行政许可的,责令设定、规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拒不改正或者撤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属一般过错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属严重过错的;对个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属特别严重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责任:
(一)拒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违法林业行政许可的为决定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承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造成林业行政许可过错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情形的;
(五)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许可过错行为被新闻媒体暴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真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伯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要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经林业主管部门监察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由监察机构行文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错责任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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