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发布日期:2012-11-09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1、分类:生态公益林包括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省林业厅、财政厅《湖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湘林资[2010]9号)进行区划界定。

  2、补贴标准和范围:1、自2010年开始,国家级集体所有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8.5元补助给林农个人用于公益林营造、补植和抚育。2、省级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其中3.5元发给林农用于公益林营造、补植和抚育。3、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为每亩每年5元,其中4.5元发给林场用于公益林营造、补植和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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