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2015-12-14信息来源: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授权作出的涉及全市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且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或者调整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重大林业投资项目;
(三)制定林业科技教育、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研究落实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重大措施;
(五)依法由局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条 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局长代表市林业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第四条 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分管领导、局内设机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以林业局的名义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局长或者分管负责人按职权临时决定,并及时在局长办公会上通报或者向局长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第六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由承办单位会商办公室向外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决策内容,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可采取如下一种或数种形式。
(一)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
(二)对与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协商会,听取意见;
(三)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公众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局长决定提交党组会或者局务会讨论。
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局长最后发表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市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根据其决策内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进行公布:
(一)通过政府公告、公报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二)通过株洲政府网、株洲林业信息网公开;
(三)通过局文件的形式公开。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领导审查后向社会公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由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意见,报局长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