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15-12-14信息来源: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一、为加强机关勤政、廉政建设,使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公开、公正、文明、规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二、全市林业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均实行本制度。
三、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职责;
(二)执法行为内容和执法程序;
(三)执法依据和时限;
(四)收费标准和批准文号;
(五)监督举报形式及举报电话。
四、行政执法公示形式:
(一)需要在新闻媒体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
(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必须设置公示板,醒目公示上述内容。
五、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