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5-12-14信息来源: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局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局对所属职能科室(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三、全局各职能科室(部门)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和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监察室负责实施。监督举报电话:0733-28895331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五)罚没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八、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追究责任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必要的处理方式。

  九、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和掌握各职能科室(部门)在执法过程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情况。

  十一、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和备案制度。各职能科室(部门)平时要认真填写《行政执法登记簿》,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须按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备案。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