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5-12-14信息来源: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清理工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和各有关职能科室,依照本规定分别履行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职能科室起草,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室的,由局长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并指定一个科室主办,其他科室协办。  

  第七条  起草科室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网络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初稿经起草科室集体讨论后形成送审稿,联合起草的由各科室共同讨论后形成送审稿。

  第九条  起草科室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采取各种方式听取意见的材料或听证会议相关材料一并送局办公室。联合起草的,由主办科室报送。  

  局办公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移送法规科审查。  

  第十条  法规科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局务会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法规科要求起草科室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科室协助审查的,起草科室和有关科室应当予以配合,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在审查时间之内。  

  第十一条  法规科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本局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的,建议退回起草科室补正程序。  

  (四)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办公室交起草部门经其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局长签署。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局长决定和签署。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经局长签署后,由办公室编好文号,报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件和电子文本1件,制定依据、起草说明、法规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材料。  

  第十四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经市政府法制办受理并予登记的,办公室收到《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拿到统一登记号后,印发纸质文本。印发时在文件左上角第一行标注法制登记号。发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局办公室在株洲司法行政网上公示该文件。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市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按市政府法制办要求整理材料,再行报送。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不予登记的,由局办公室提请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有权制定和是否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如有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由职能科室重新起草文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如无权或没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由局务会议决定不制定该文件,由办公室撤销该文件登记号。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职能科室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向办公室报送登记需要的相关材料,由办公室送法规科审查后,按规范性文件登记的有关程序重新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登记,重新登记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规范性文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明令废止。  

  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有效期未满,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有效;  

  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且无废止情形的重新登记公布。  

  局机关每两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各职能科室应于该年的 7月15日前 ,对本科室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分继续有效、重新公布、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五种情况报局办公室。  

  如遇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由各职能科室及时报告办公室,按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向局务会议报告同意后,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同时撤销该文件在株洲司法行政网上的公示。在政府公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局办公室在娄底司法行政网上公示该文件宣布失效或废止。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提出咨询要求解释的,由法规科答复。  

  第二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管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