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2-11-09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
目录
前言……………………………………………………5
1、总则…………………………………………………6
1.1目的………………………………………………6
1.2工作原则…………………………………………6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6
1.2.2协调配合,整合资源……………………………6
1.2.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6
1.2.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7
1.3编制依据…………………………………………7
1.3.1法律政策依据……………………………………7
1.3.2指导参考依据……………………………………7
1.4现状………………………………………………7
1.5适用范围…………………………………………8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8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8
2.1.1应急组织机构……………………………………8
2.1.2市森林防火专项应急委的主要职责…………………9
2.1.3市森林防火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9
2.1.4建立市森林防火专项应急委成员领导责任制………11
2.2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12
2.3应急体系框架……………………………………12
3、预测和预警…………………………………………13
3.1森林火情监测与报告……………………………13
3.1.1人工监测…………………………………………13
3.1.2卫星监测…………………………………………13
3.1.3群众报告…………………………………………13
3.1.4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报告制度……………………13
3.2预警………………………………………………13
3.2.1接警………………………………………………13
3.2.2处警………………………………………………14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14
3.4预警级别及发布…………………………………14
3.4.1预警级别…………………………………………14
3.4.2预警级别发布……………………………………15
4、应急响应……………………………………………15
4.1预警响应…………………………………………15
4.1.1IV级预警响应…………………………………
15
4.1.2III级预警响应……………………………………
16
4.1.3II级预警响应……………………………………
16
4.1.4I级预警响应……………………………………
16
4.2报警响应…………………………………………16
4.2.1分级响应…………………………………………16
4.2.2应急处置措施……………………………………18
4.2.3应急指挥原则……………………………………18
4.2.4火灾扑救原则……………………………………19
4.3特别情况的处理…………………………………19
4.4新闻报道…………………………………………20
4.5应急行动结束……………………………………20
4.5.1预警应急行动结束………………………………20
4.5.2森林火灾应急行动结束…………………………20
5、后期处置…………………………………………21
5.1森林火灾调查评估………………………………21
5.2森林火灾案件处理………………………………21
5.3火烧迹地更新造林………………………………21
5.4火灾损失财产处理………………………………21
5.5扑火费用支付……………………………………22
5.6医疗、抚恤…………………………………………22
6、综合保障…………………………………………22
6.1扑火通信保障……………………………………22
6.2扑火力量保障……………………………………23
6.2.1扑火力量的组成…………………………………23
6.2.2扑火力量的调动…………………………………23
6.3扑火物资保障……………………………………24
6.4扑火资金保障……………………………………24
6.5宣传、培训和演习………………………………24
6.5.1森林防火宣传……………………………………24
6.5.2森林防火培训……………………………………25
6.5.3预案演习…………………………………………25
7、附则………………………………………………25
7.1预案管理…………………………………………25
7.2奖励与责任追究…………………………………25
7.3预案解释…………………………………………26
7.4预案施行…………………………………………26
8、附录………………………………………………26
8.1市森林防火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领导责任区域一览表……26
8.2规范化格式文本…………………………………26
前言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自然灾害。它破坏生态环境,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联合国已将大面积森林火灾列为世界八大自然灾害之一。预防森林火灾,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任务。
森林防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因此,森林防火工作必须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特制订《株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本预案,重点就森林扑火的工作原则、组织指挥、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以及综合保障机制进行了规范,是今后开展森林防火、扑火工作的主要依据。
株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科学应对森林火灾,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各县市区和有林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2.2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快速有效实施。
1.2.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提高科学扑救水平,切实加强扑火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建立和落实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等。
1.3.2指导参考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株洲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现状
株洲位于我省的东南部,交通发达,人口密度大,农林交错,随着林业的发展和生态旅游的兴起以及不断升温,林区野外人为活动频繁,近几年来,森林火灾呈上升趋势,据统计1980—1999年,全市共计发生森林火灾991次,年均52次,受害森林面积8597.4公顷,年均452.5公顷,因灾伤亡9人。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我市干旱、高温、大风天气明显增多,高火险天气持续集中出现,森林防火期延长,火灾发生由季节性向常年转变。2000—2004年,全市共发生森林火灾306次,受害森林面积2631.53公顷,火灾数量和受害森林面积明显上升。随着气候的异常和可能突变,林内可燃物积累和火灾的周期性,株洲境内发生森林大火和重大人员伤亡的危险性越来越大,需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森林火灾预警和发生Ⅰ级、Ⅱ级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区制定相应预案,分别适用于较重(Ⅲ级)、一般(Ⅳ级)森林火灾预警及Ⅲ级、Ⅳ级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并响应Ⅰ级、Ⅱ级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组织机构
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市成立森林防火专项应急委负责对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市森林防火专项应急委,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市林业局局长任副主任,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电信分公司、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广电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16个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本行政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2.1.2市森林防火专项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对全市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
●对全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市应急委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
●统一协调武警部队、消防部队、驻株解放军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统一发布全市森林火灾信息。
2.1.3市森林防火专项应急委组成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规划,修订应急预案;组织森林防火扑火方面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汇总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应急委。
市军分区:负责协调和组织驻株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市农办:负责森林防扑火工作的协调和检查监督。
市发改委:负责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市财政局:当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及时安排、调拨扑火救灾经费,保证森林扑火救灾需要;将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储备基金。
市公安局: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办理免收森林防火车辆养路费、车辆购置税和公路通行费的有效证件,负责对森林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当森林火灾危及公路安全时,负责做好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卫生局: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当地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负责协调和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场、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当农场、牧场、园艺场发生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在中、小学校学生中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和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免收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监测费用;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特别是高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工作。
市广电局:组织各电台、电视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免费播报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森林防火预警警报;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案例宣传报道把关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处: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当火场无线通讯受到干扰时,负责排除干扰,保障火场指挥无线通信畅通。
市电信分公司:负责保障森林防火电话畅通。
市消防支队:组织消防官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及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2.1.4建立市森林防火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责任制
由市森林防火专项应急委统一领导,建立市直成员单位领导联系森林高火险地区责任制。主要责任: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区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扑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区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区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成员单位责任领导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导扑救。
2.2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和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平时,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扑救森林火灾时,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2.3应急体系框架
3、预测和预警
3.1森林火情监测与报告
3.1.1人工监测。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设置了望台和监测设施,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3.1.2卫星监测。利用国家林业局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和省气象局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3.1.3群众报告。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办报警。
3.1.4建立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各级森林防火办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向本级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并在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重大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办。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县市区森林防火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给市森林防火办。对发生《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8种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办,由市森林防火办再向省防火办报告。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办每天必须向上一级森林防火办报告一次情况,有火报火情,无火报平安。
3.2预警
3.2.1接警。各级森林防火办要设立接警中心,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接警。市森林防火办接警电话:0733-8895382、8895380传真:0733-8895382。
3.2.2处警。各级森林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立即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林业局要设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各县市区和有林地区的乡镇要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火情了望台,有条件的地方要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设置红外线电视监控系统。森林防火期以及非森林防火期的高火险天气时段,要组织力量加强森林防火重点地区、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及时发现火情,消除隐患。充分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和公共通信网、短波接收、有线和无线网,实现森林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运转正常,反应迅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IV级预警: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III级预警: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县市区连续干旱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国庆节假期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县市区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3天以上的时期。
●II级预警: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县市区连续干旱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县市区连续干旱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I级预警: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县市区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县市区连续干旱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3.4.2预警级别发布
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和省气象局提供的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等相关因素,由市森林防火办提出预警级别,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其中Ⅰ级和Ⅱ级预警在《株洲日报》、株洲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以根据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发布III级和IV级预警,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4、应急响应
4.1预警响应
4.1.1IV级预警响应:市和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4.1.2III级预警响应:在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4.1.3II级预警响应:在保持I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根据需要与可能,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灾的危险性。
4.1.4I级预警响应:在保持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防止火源进山入林。
4.2报警响应
4.2.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报警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Ⅳ级报警响应的主体是火灾发生地乡镇或县市区人民政府;Ⅲ级报警响应的主体是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Ⅱ级和Ⅰ级报警响应的主体是市人民政府。
4.2.1.1IV级报警响应:森林火灾发生后,由火灾发生单位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先行处置,努力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当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必须立即向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视情况启动本级预案,主要领导赶到现场组织扑救。
4.2.1.2Ⅲ级报警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火灾发生后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乡镇行政边界的森林火灾;
●造成人员伤亡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
●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4.2.1.3Ⅱ级报警响应:市人民政府负责下列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发生在县市区行政边界的重大森林火灾;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的森林火灾;
●火灾发生后至第三天上午10点钟前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
4.2.1.4Ⅰ级报警响应:对烧毁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市际行政边界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省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4.2.1.5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需要市或提请省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的森林火灾,由市或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亲自指挥或者派出工作组在火灾现场设立指挥部负责指挥扑救工作。火灾现场指挥部人员,由到达现场的省、市有关领导决定。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当立即了解火场情况,迅速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4.2.2应急处置措施
●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若需实施人工降雨、局部交通管制等措施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若需森林武警部队增援或者实施飞机灭火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
●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2.3应急指挥原则
●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分区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部队独立指挥: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2.4火灾扑救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保证人员和居民房屋安全,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特别情况的处理
当森林火灾跨本市行政区域时,在省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与相关市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当森林火灾跨部门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4.4新闻报道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重点宣传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干部群众全力扑救森林火灾的情况;宣传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扑火救灾的英勇事迹。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经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办核实,由新闻单位按新闻纪律把关后发稿。
4.5应急行动结束
4.5.1预警应急行动结束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本级应急行动结束,执行下一级预警响应机制。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结束应急行动。
4.5.2森林火灾应急行动结束
当森林火灾扑灭后,要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现场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公布,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森林火灾调查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要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再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应急委报告。
5.2森林火灾案件处理
对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由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对火灾肇事者进行侦查,依法进行处理。
5.3火烧迹地更新造林
对火烧迹地,要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被火灾损害的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4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被征用的财物仍完好无损的,及时返还;
●被征用的财物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被征用财物没失或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
●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5扑火费用支付
扑火人员在扑火期间的工资及物资消耗费用,按下列原则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
●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
上述应当由起火单位支付而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6医疗、抚恤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奖: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干部职工,由起火单位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6、综合保障
6.1扑火通信保障
要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6.2扑火力量保障
6.2.1扑火力量的组成
市和有林地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和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所需要求。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负责。要逐步提高各类森林扑火队伍的装备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森林扑火战斗力。
6.2.2扑火力量的调动
●森林火灾发生后,需要跨县市区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需要跨地区增援时,由市森林防火部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令,实施跨区增援。跨县市区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解放军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驻株解放军部队、公安武警、消防部队,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决定。
●部队及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跨县市区增援扑火的运输,由市军分区司令部负责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区域增援扑火的运输,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
6.3扑火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要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制。市负责全市性或跨县市区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上级援助。县市区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市申请援助。要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市和重点森林火险县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50万元的储备库。其他有林地区的县市区和林场、采育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4扑火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资金,实行属地负责制,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市、县市区要设立森林火灾应急储备资金,列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为预防或应对森林火灾而建设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建设信息系统等所需经费,由发改委和财政预算部门统筹安排。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6.5.1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宣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宣传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觉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6.5.2市和有林地区的县市区要建立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干部、职工、群众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县级森林扑火指挥员,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培训,并进行扑火演习。
6.5.3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每年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演习。通过综合演习,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根据本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适用和法律法规修改等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修订完善。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烈士的,由民政部门或军队系统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过错人员的追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制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具体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联系电话:8895381
7.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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